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南公司)非法获取侵害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氨法脱硫技术商业秘密案,经宁波中院一审、浙江省高院二审,2025年4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苏江南生态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直至原告的商业秘密公开之前,不得披露、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判决江南公司承担明晟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
2015年国家提出超低排放后,我司率先利用自主研发的氨法脱硫技术在不加湿电等附属设备的前提下实现超低排放,并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18年江南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取我司在某项目中的技术文件,其性质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涉及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的五个氨法脱硫技术秘点及其他商业秘密,其中包括PH值控制、液气比的选型等核心技术。鉴于江南公司之前推广的采用超声波达到超低排放的技术,我司有理由推定江南公司在非法获取技术文件后所建项目使用我司技术秘密,对此我司将保留继续追踪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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