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最新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并自202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的正文分为六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部分规定了该标准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锅炉,包括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锅炉以及使用不同燃料(如石油焦、油页岩)的特定锅炉。对于使用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则需要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部分基于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管控思路,结合政策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浙江省锅炉的实际情况和设施技术可行性等因素,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相比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标准收紧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控制限值,并增加了氨的排放浓度指标,同时根据锅炉不同的燃料类型进行分类。具体的限值详见表1。
表1显示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部分对工业锅炉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料储存、卸载、运输、制备系统以及副产物储存、转运系统提出了要求。例如,要求固体燃料的贮存场所采用封闭料场(仓、库),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对于储存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灰仓、脱硫副产物、渣料等,需要采取密闭措施。
新标准的实施时间安排如下:自2025年5月1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需要执行标准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而新建燃生物质锅炉需要执行标准表1规定的城市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自2025年10月1日起,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的现有锅炉也需要遵守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外,自2025年5月1日起,新建锅炉需要执行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而使用中的锅炉则需要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该要求。
执行本标准后,单台出力65t/h(45.5 MW)及以下的燃 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不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的相关规定,单台出力65 t/h(45.5 MW)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不再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2011)中的相关规定。后续国家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资料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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