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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梳理

发布时间:2019/10/11 | 关注:4541

自2011年中国颁布了史上最严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了包括燃气轮机组在内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各个地方相继出台了超低排放相关政策,如在发改能源[2014]2093号文之前,江苏省、浙江省、广州市、山西省等地就出台相关政策,要求燃煤电厂参考燃气轮机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即在基准含氧量6% 条件下,烟尘、SO2、NOx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mg/m3。

目前,已有8个省级政府发布或即将发布火电厂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强制性地方标准,将超低排放要求标准化,它们分别是河南、河北、上海、山东、浙江、天津、浙江、辽宁、山西,其中辽宁2018年11月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他几个省市的地方标准均已发布。汇总如下:

在各地的超低排放标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除常规污染物烟尘、SO2和NOx外,还涉及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山东还对氨逃逸有具体要求。

2、天津、浙江、上海、辽宁强制性地方标准中要求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另外浙江省还将排放绩效控制要求写入强制性地方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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