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05 | 关注:1368

一、改造目标

新建、搬迁钢铁企业: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措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支持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

现有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全区钢铁联合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铸造企业、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参照执行。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具体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三、政策措施

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环评绿色通道。钢铁企业仅开展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设施实施改造的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纳入备案管理,促进改造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盟市可根据实际,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快、规模大的地区和项目。

(三)实施差异化环境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污染管控期间,各地要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含有组织、无组织和运输过程)加大错峰生产停限产力度,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原则上不限产或少限产。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