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南省制定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控制方案,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2021/05/14 | 关注:1001

为深入推进“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实现O3PM2.5协同增效,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精准性、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河南印发《河南省2021年夏季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控制攻坚实施方案》,其中对VOCs重点企业实施销号式综合治理提升行动。

帮扶企业完成治理提升工作20215月底前,将城市建成区内涉VOCs企业、VOCs产生量大于2公斤/小时的企业、《“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源头替代企业、财政资金已经支持VOCs治理项目企业等纳入销号式综合治理清单(见附件4)并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确保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单全覆盖;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销号式综合治理工作,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2019)、《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等国家和河南省行业排放限值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等规范帮扶企业完成升级改造和整治工作,经当地执法部门会同监测部门核实达到以上要求后销号;鼓励环境绩效水平高、管理规范的企业申请绩效分级AB级企业。本方案印发后,对未完成整改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纳入夏季错峰生产调控。

扎实推进源头替代。全面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联〔2016217号)、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积极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修等行业完成源头替代,使用的原辅料VOCs含量限值符合《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等要求。20215月底前,家具制造、制鞋、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包装印刷及含涂装工序企业,达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指标要求。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静电喷涂与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替代比例要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比例要达到100%。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例要达到50%以上,探索试用水性涂料。卷材制造行业要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

加强企业废气收集管理。坚持分类收集原则,企业要依据废气污染物种类、产污环节、VOCs浓度高低分类收集和处理,原则上同类污染物合并收集;浓度高的污染物单独收集,做到污染物收集处理科学合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帮扶指导企业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秒,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严格排查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的原辅材料、产品、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督促企业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全面排查VOCs企业治理设施,禁止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对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活性炭吸附”、“UV光解+低温等离子体”等双重处理设施和“水喷淋+活性炭吸附+UV光解”、“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浓缩+催化燃烧”等三重处理设施工艺的企业进行去除率评估工作。对—6—去除率低于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未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的企业,指导企业20215月底前完成设备升级改造;督促所有使用有活性炭处理工艺的企业,在5月份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工作,并推行活性炭厂内脱附和专用移动车上门脱附,指导企业依法做好废活性炭的密封贮存和转移;对使用直接燃烧法作为废气治理设施的企业,应当保证燃烧室温度不得低于760°C、废气燃烧室停留时间不得低于0.75s;对大风量、低浓度的企业,推广采取“吸附/脱附浓缩+燃烧”等方式处理废气。落实“处理设施应略早于生产设备启动、略晚于生产设备停止”的工作要求,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相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对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对于喷涂废气,还应采取高效漆雾净化措施,确保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小于1mg/m3。开展旁路整治工作,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取消非必要旁路;对必须保留的旁路,应当通过铅封、自动监控设施等加以控制,防止通过旁路不经过治理设施的直排行为。

组织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要求,20215月底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组织开展完成炼油、石油化工、有机化学原料生产(包括溶剂)、煤化工、液化品(油品)、化学原料药生产及存储等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1000个的企业新一轮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并及时修复泄漏点,减少无组织排放。

规范建立企业VOCs台账。督促企业规范建立含VOCs原辅料台账、处理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提供原辅材料清单,并张贴在原料库中显要位置。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备列表逐一对设备进行编号、张贴设备名称,逐项完善台账记录内容,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做好记录,记录保留一年以上。



文章关键词: 臭氧,PM2.5,VOCs,废气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