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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势所趋,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22/07/16 | 关注:771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政策趋紧

据了解,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连续几次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提出从技术、装备等多方面推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要求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推动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试点。

与此同时,广东、山东、浙江、宁夏、山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依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广东:2025年前实现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基准氧含量10%)。

 山东: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然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宁夏:2022年年底前,14家水泥企业共22条生产线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50mg/m3、100mg/m3。

山西:到2024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为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3。

吉林:2023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mg/m3;2025 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50mg/m3。

浙江: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上述区域的地方要求中山东、山西、吉林、浙江均要求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而我国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SO2排放限值为200mg/Nm3,重点地区为100mg/Nm3。

应政策要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迫在眉睫,高效稳定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是解决水泥企业环保治理难题的根本,山东明晟环保针对水泥行业烟气治理采用“高温电除尘+SNCR+SCR脱硝”工艺技术路线,具有以下技术特点:

1.水泥窑炉出口烟气粉尘浓度较高,脱硝反应器放置在除尘后对催化剂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减少清灰压力,提高催化剂使用寿命。

2.脱硝系统催化剂采用水泥行业专用催化剂,具有抗碱金属、抗磨等优良性能,采用模块化设计,便于催化剂更换。

3.充分考虑窑炉运行过程中烟气参数负荷变化的特点,系统能适应烟气工况的各种波动,并保证窑炉烟气的稳定达标排放。

据生态环境部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全国执行超低排放改造水泥企业约169家、生产线约278条,其中在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中达到A级的企业有18家、生产线有24条。相较全国企业数量而言,目前国内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水泥企业亟需通过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搭建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从而加速超低排放改造步伐。


文章关键词: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烟气脱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