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南省印发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方案,深度治理工业企业

发布时间:2020/11/05 | 关注:1321

日前,河南印发《河南省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省23家钢铁企业全部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全省74家水泥熟料企业及粉磨站全部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

1.有序实施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豫环文〔2019211号)《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024号)要求,加快推动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省23家钢铁企业(全部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全省74家水泥熟料企业及粉磨站全部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水泥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20201120日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评估监测工作。钢铁企业经评估确认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按程序公示后,报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水泥企业经评估确认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报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需对备案的钢铁、水泥企业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并于20201210日前将满足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名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环境绩效等级降为D级,对相关评估监测机构,纳入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不良等级。经评估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通知》要求,20211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2.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10月底前,全省35-65蒸吨/时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35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全省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燃气锅炉及燃气直燃机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等落后产能。全面加强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20年年底前,各地开展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

3.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

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及《河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河南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10月份,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工业涂装工序、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在2020年年底前,指导在国家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3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