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多方面看我国VOCs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2021/04/09 | 关注:978

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十四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包括持续改善环境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这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明确了方向,会议主要内容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将做出调整。空气质量指标方面,在坚持PM2.5和优良天数两个指标基础上,加上一项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数;污染物排放指标方面,将原来的二氧化硫和NOx换成了VOCsNOx,突出环保治理VOCs减排的重要性。那么,我国针对VOCs污染治理都包含哪些法律法规呢?

我国对VOCs综合治理防治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我国工业企业需要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国工业涂装企业建立VOCs台账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多次出现,重点查阅)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我国石化、化工及油品储存运销企业应对VOCs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与VOCs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行为及处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关于治理VOCs政策法规的演变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VOCs整治正在逐步完善,但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考核要求。各地对VOCs减排做了不少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排放量仍然很大。同时,与其他几类污染物相比,其排放量下降趋势远远落后。因此,将VOCs减排纳入考核指标势在必行。这也是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的必然要求。

来源:中部科技集团

 


文章关键词: VOCs治理,石化,化工,钢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