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紧抓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发布时间:2021/05/19 | 关注:1015

日前,山西印发《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计划要求,全面完成钢铁联合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启动独立焦化企业(不含备案“上大关小”计划关停的焦化企业)和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及清洁运输等环节开展全过程、高标准、系统化整治,并因企制宜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其中,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于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2021年太原、晋中、吕梁、长治、临汾、运城等市完成1-2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10月底前太原及周边区域焦化企业率先完成,鼓励各市加快改造步伐。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再发力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高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除同一企业内部进行的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外,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不再新布局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在内的钢铁(不含短流程炼钢)、铸造(不含高端铸件)、水泥、有色项目,区域内现有产能只减不增。焦化行业在现有产能只减不增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企业通过实施产能置换,建设节能环保水平高的大型先进项目。

大力整治结构性污染。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加快清理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加速淘汰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已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的要加快推进建设,原有焦炉关停时间按照省政府明确的“上大关小”政策执行;未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加快通过产能减量置换建设大机焦项目,稳步有序关停淘汰;晋中盆地的焦化企业要全面加快工作步伐,在全省做出表率。有序引导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发展,鼓励长流程钢厂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提升、污染减少、能耗降低的原则,开展钢铁、水泥行业优化整合和绿色转型升级,明确用于普钢生产和无法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行业限制类装备分年度整合退出时间表,2021年5月底前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充分发挥主要污染物总量约束对产业布局的优化作用。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单个企业或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允许的排放总量要求。鼓励各市开展城市规划区及重点区域环境容量测算。严格落实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严格跨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位于太原及周边区域的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只能从本区域内削减替代,不得跨区域转入。

(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升

全面完成钢铁联合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启动独立焦化企业(不含备案“上大关小”计划关停的焦化企业)和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及清洁运输等环节开展全过程、高标准、系统化整治,并因企制宜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其中,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于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2021年太原、晋中、吕梁、长治、临汾、运城等市完成1-2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10月底前太原及周边区域焦化企业率先完成,鼓励各市加快改造步伐。2021年5月底前各市将分年度改造计划报省生态环境厅,并纳入资金申报项目库。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已达标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

实施工业企业环境治理、管理对标提升工程。分行业筛选并公布一批绿色示范企业,引导企业在环境治理、管理方面对标先进,实施全流程、系统化、精细化治理和管理,带动全行业环境治理和管理水平提升。

三、开展重大专项行动

PM2.5和O3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实施夏季攻坚行动

以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汽修喷烤漆等行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自查自评自纠,整治源头替代、过程治理和台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生产和替代;改造升级低效治污设施,因企施策建设高效适宜的治污设施,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收集率、去除率、运行率和达标率。2021年5月至9月,充分运用走航监测等手段,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研究制定O3污染预警标准,建立O3污染应急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