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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请看生态环境部回复

发布时间:2021/12/23 | 关注:857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与环规院2021年9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中明确:

问:各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当前已发布的包括《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以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

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其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涉及的行业包括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轧钢等。

对没有行业专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来源:VOCs前沿


文章关键词: VOCs无组织排放,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挥发性有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