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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11 | 关注:1280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所有焦化企业(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焦联动企业)的炼焦生产环节,含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以及大宗物料储存运输等。

(二)主要目标

——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2022年年底前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严格按时完成关停淘汰。

二、指标及措施要求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包括有组织超低排放、无组织全流程收集治理、物料运输清洁化、监测监控及环境管理规范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100、60、8mg/m3;粗苯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mg/m3;装煤、干法熄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50mg/m3;推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mg/m3;精煤和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硫铵结晶干燥等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苯贮槽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酚氰废水处理工序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m3;具体指标限值见附件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的时段应达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焦炉应配套并采用干熄焦方式,除干熄焦主体、脱硫除尘设施检修期间和突发故障外,不得使用备用湿熄焦。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装卸、输送、搅拌、破碎、筛分、清理及其他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见附件2。

(三)大宗物料清洁运输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和厂内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减少物料二次倒运。进出厂的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鼓励企业发挥沿海沿河优势,发展水路运输。

厂区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为新能源或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范围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监测监控及管理要求。焦化企业应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应全面落实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等管理要求。焦炉烟囱、焦炉装煤和推焦除尘地面站、干熄焦环境除尘站等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对应建设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控设施;在焦炉炉顶、干熄焦装入装置、备用湿熄焦塔、筛焦楼筛分和装车区域、料场出入口、厂区门禁等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3。CEMS、DCS系统、门禁电子记录等数据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要保存六个月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各市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加快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焦化企业要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制定改造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二)实施差异化管控。焦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树立标杆,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在焦炭产量指标分配、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未按照产能转出协议停产的焦化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不得评为绩效A级或B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文章关键词: 超低排放,焦化行业